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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6月起正式施行《农民教育培训条例》
发布时间:2012年08月16日   访问次数:946
  4月1日,《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》经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,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这标志着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。  
 
  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,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。同时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、科学技术推广、扶贫和移民安置、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,支持掌握一定技能的农民兴业创业。企业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,用于进城务工农民的岗前培训、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。
 
  《条例》规定,种子、肥料、农药、兽药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农民培训时,应当科学、客观地介绍产品功能,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。